(二)发展天然水面增养殖。我区湖泊、水库、河沟的面积占渔业总水面的98%以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大中型水面渔业综合开发,通过开展网箱养殖、围栏育种,小水面人工精养、半精养,大幅度增加水产品产量。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流通服务业、休闲渔业及其它相关产业,提升涉渔二、三产业的比重。
(三)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专门划拨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确保增殖放流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人工增殖放流规划,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苗种检疫检验及增殖放流监督制度,在做好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黄河、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及呼伦湖、达里诺尔、乌梁素海、岱海等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的大规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增殖鱼类资源。
(四)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保护区的管理。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加强对水产遗传种质资源特别是珍稀水产遗传育种资源的保护,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开展生物多样性与濒危物种保护行动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在进一步完善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鲤、兰州鲶保护区,兴安盟阿尔山冷水鱼保护区及呼伦贝尔市根河冷水鱼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区管理人员素质,强化保护区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建设呼伦贝尔市陈旗鲫自然保护区、阿拉善盟卤虫自然保护区、鄂尔多斯市无定河甲鱼自然保护区及其它特有的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保护区。
(二)濒危水生生物物种救护。在呼和浩特市建设自治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各盟市分别建设水生生物救护站,建立救护快速反应机制,对误捕、受伤、罚没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对鲟鱼、鳇鱼、哲罗鱼、细鳞鱼、黄河鲤、兰州鲶、陈旗鲫、卤虫、水獭等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要制定重点保护计划,实施专项救护。
(三)开展濒危物种驯养繁殖。要建立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种质保护基地,渔业科技部门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研究,做好种质的提纯复壮,强化对水生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基地,提高人工繁育技术,扩大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量;要进一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放流活动,建立人工放流制度、制定放流规划、技术和标准,抓好对鲟鱼、鳇鱼、哲罗鱼、细鳞鱼、黄河鲤、兰州鲶、陈旗鲫、卤虫等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放流,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