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严格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要求运作、管理。在报账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须具备省渔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批准文件。
4、补助资金严格按财政预算资金有关规章制度实行专账管理,设立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经批准单独设置项目管理机构的,应在银行开设资金储存专户。
5、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省财政部门和省渔业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时所核定的内容,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按所在地政府的采购规定办理。购置的资产要按时登记入册。
6、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转帐结算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建设、购置设施和设备要有相关的合同、协议、合法会计凭证和验收、保管、领用等手续。
7、原则上要求每年度末或下一年度初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县(区)级以上审计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一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
五、建立项目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1、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以上情况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下一个季度的15天内汇总报省渔业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内容包括:(1)申报材料;(2)项目有关的来往文件;(3)项目财务管理资料:账本、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相关购货合同、协议和验货、保管、领用手续等。
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本级有关的来往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等进行存档管理。
4、项目档案有法定保存期限的按法定期限保存,没有法定保存期限的自验收之日起三年以上。
六、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1、项目验收前或项目实施期限二年(含二年)以上的每年度末,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省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价。
2、各地绩效自评价报告须在项目验收前报省渔业主管部门,由省渔业主管部门酌情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综合评分86~100分)、良(综合评分71~85分)、合格(综合评分60~70分)、差(综合评分0~59分)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