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县(区)将制定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的,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各县(区)要加大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认真研究落实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渡船更新改造配套资金,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渡口建设和渡船改造。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海事、公安、农业(渔业)等部门开展几次统一执法行动,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行为。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认真总结,规范管理。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更加具体明确,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 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 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5、船舶使用性质界定申请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