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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有关部门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县(区)应于每月3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对各县(区)的渡口、渡船按这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验收,南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区)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经验收合格的,由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在南宁市级媒体发布通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县(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
  各县(区)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南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并将验收情况和活动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阶段报送的材料和表格除了书面外,请附上电子版本。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执政能力,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这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这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这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方案、验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县(区)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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