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42号)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6月17日通过的《南宁市公益林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2月21日
南宁市公益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用途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园林、旅游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经济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形成环城市和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