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06年7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各省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苏北200元、苏中210元、苏南220元,初中生苏北300元、苏中300元、苏南32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六条 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部分县(市、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可酌情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