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除豆浆外的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23检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和净含量。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 定期检验
7.3.1 即食产品应每批进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
7.3.2 其他产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不应少于每周一次。
7.3.3 水分、蛋白质、酸价、过氧化值检验不应少于每月一次。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的检验,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如有下列情形发生,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或定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
7.5.1.1 检验项目全部通过为合格产品。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5.1.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7.5.2 型式检验
7.5.2.1 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5.2.2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存留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5.2.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定量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1.2 即食产品应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明“即食”的字样。
8.1.3 使用转基因大豆为生产原料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进行标注。
8.2 包装
8.2.1 即食产品应采用定量预包装。
8.2.2 非即食产品宜采用预包装形式。
8.2.3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除干制豆制品及采用高温灭菌或保持灭菌的豆制品外,预包装产品宜采用专用冷藏设施(小于10℃)运输。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
8.4.2 除干制豆制品及采用高温灭菌或保持灭菌的豆制品外,预包装产品宜低温贮存(0℃~4℃),销售环节宜低于10℃。
非发酵性豆制品 第1部分:豆腐
前言
本部分5.1、5.4、5.5、7.1和表2中的淀粉定性、总砷、铅、食品添加剂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SZJG21《非发酵性豆制品》分成8个部分:
--第1部分:豆腐;
--第2部分:豆浆;
--第3部分:豆腐干;
--第4部分:油豆腐;
--第5部分:干豆腐;
--第6部分:腐竹;
--第7部分:豆腐脑;
--第8部分:油划方。
本部分为SZJG21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部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福荫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鹏、杨万颖、陈小葵、罗美中、孟海鸥、黄小龙、蓝勇波、林榆生、杨挹东、谢元兴。
1 范围
SZJG21的本部分规定了豆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深圳市生产、市场销售(含餐饮业、食堂销售)的,以大豆为原料制成的各类豆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ZJG2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ZJG20 非发酵性豆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豆腐 Tofu
大豆腐
水豆腐
以大豆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制浆、凝固、成型等工序制成的各类非发酵性豆制品。
4 产品分类
按所使用凝固剂的不同分为南豆腐、北豆腐和内酯豆腐。
4.1 南豆腐(又称嫩豆腐、软豆腐)
以硫酸钙(石膏)为主要凝固剂制成的豆腐。
4.2 北豆腐(又称老豆腐、硬豆腐)
以食用氯化镁(盐卤)为主要凝固剂制成的豆腐。
4.3 内酯豆腐
以葡萄糖酸-δ-内酯为主要凝固剂制成的豆腐。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5.2 感官特性
宜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特性
┌─────┬────────────────┬───────────────┬───────────┐
│ 项目 │ 南豆腐 │ 北豆腐 │ 内酯豆腐 │
├─────┼────────────────┼───────────────┼───────────┤
│ 色泽 │ 白色或乳白色 │ 白色或淡黄色 │ 乳白色或淡黄色 │
├─────┼────────────────┴───────────────┼───────────┤
│滋味及气味│ 有豆香味,无异味 │略有豆香味,无异味 │
├─────┼────────────────┬───────────────┼───────────┤
│ │块形完整,无麻面(a上标),无石膏 │块形完整,稍有麻面,软硬适中,│细腻滑嫩,持水性较好,│
│组织形态 │粒(b上标),质地细嫩,刀切后不塌 │ │ │
│ │陷、不裂 │有弹性,刀切后不塌陷、不裂 │刀切后不塌陷,不裂 │
├─────┼────────────────┴───────────────┴───────────┤
│ 杂质 │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
├─────┴────────────────────────────────────────────┤
│a 麻面指豆腐在成型阶段,因压榨过急,致使豆腐坯表面未形成平整光滑的表皮而呈现的粗糙表面。 │
│b 石膏粒,又称石膏脚,指作凝固剂使用的硫酸钙未溶于水的颗粒。 │
└──────────────────────────────────────────────────┘
5.3 理化指标
淀粉定性、总砷、铅、食品添加剂应符合表2的规定。水分和蛋白质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
│ │ 指标 │
│ 项目 │ │
│ ├─────┬─────┬──────┤
│ │ 南豆腐│ 北豆腐│ 内酯豆腐│
├────────────────┼─────┼─────┼──────┤
│ 水分/(%) ≤│ 90.0 │ 85.0 │ 92.0 │
├────────────────┼─────┼─────┼──────┤
│ 蛋白质/(%) ≥│ 4.5 │ 6.0 │ 4.0 │
├────────────────┼─────┴─────┴──────┤
│ 淀粉定性、总砷、铅、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
└────────────────┴──────────────────┘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5.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宜符合SZJG20的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定量预包装豆腐的标签应符合SZJG20的规定,并标注产品类型。
7.2 包装、运输和贮存
宜符合SZJG20的规定。
非发酵性豆制品 第2部分:豆浆
前言
本部分5.1、5.4、5.5、9.1和表2中的脲酶试验、淀粉定性、总砷、铅、铜、食品添加剂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SZJG21《非发酵性豆制品》分成8个部分:
--第1部分:豆腐;
--第2部分:豆浆;
--第3部分:豆腐干;
--第4部分:油豆腐;
--第5部分:干豆腐;
--第6部分:腐竹;
--第7部分:豆腐脑;
--第8部分:油划方。
本部分为SZJG21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部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荫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万颖、周鹏、罗美中、杨挹东、黄小龙、孟海鸥、蓝勇波、陈小葵、刘汉。
1 范围
SZJG21的本部分规定了豆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深圳市生产、市场销售(含餐饮业、食堂销售)的,以大豆为原料制成的各类豆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ZJG2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17 白砂糖
GB/T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SZJG20 非发酵性豆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豆浆 Soya bean milk
将原料大豆经选料去杂、浸泡、磨糊、过滤除渣、杀灭菌等工艺而制成的浆状液体。
3.2
豆腥味 bean smell
大豆特有的生腥气味,是多种有机成分的总和对嗅觉的刺激。其成分已知的有脂肪族羧基化合物、芳香族羧基化合物、挥发性脂肪酸、挥发性脂肪醇、挥发性胺、酚、酸等。高温加热可去除豆腥味。
4 产品分类
按所用配料的不同分为纯豆浆和调制豆浆。
4.1 纯豆浆
用水提取大豆中的蛋白质和其他成分而得的乳状饮料。
4.2 调制豆浆
在纯豆浆中,添加糖、食用植物油(或不加)等,经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5.1.1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5.1.2 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5.2 感官特性
宜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特性
┌─────┬─────────────────┬────────────────────┐
│ 项目 │ 纯豆浆 │ 调制豆浆 │
├─────┼─────────────────┴────────────────────┤
│ 色泽 │ 乳白色或淡乳黄色 │
├─────┼─────────────────┬────────────────────┤
│ │具有纯豆浆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豆腥│具有调制豆浆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豆腥味 │
│滋味及气味│ │ │
│ │味及其他异味 │及其他异味 │
├─────┼─────────────────┴────────────────────┤
│组织形态 │乳浊液无絮状沉淀,不得凝结,不应有异常的粘稠性,允许有少量沉淀和少量脂肪析出│
├─────┼──────────────────────────────────────┤
│ 杂质 │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
└─────┴──────────────────────────────────────┘
5.3 理化指标
脲酶试验、淀粉定性、总砷、铅、铜、食品添加剂应符合表2的规定。蛋白质和脂肪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
│ │ 指标 │
│ 项目 │ │
│ ├─────┬──────┤
│ │ 纯豆浆│ 调制豆浆│
├──────────────────┼─────┼──────┤
│ 蛋白质/(g/100m1) ≥ │ 2.5 │ 2.0 │
├──────────────────┼─────┼──────┤
│ 脂肪/(g/100m1) ≥ │ 1.2 │ 1.0 │
├──────────────────┼─────┴──────┤
│ 脲酶试验 │ 阴性 │
├──────────────────┼────────────┤
│ 淀粉定性、总砷、铅、铜、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
└──────────────────┴────────────┘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5.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SZJG20的规定。
6 杀灭菌方式
可采用巴氏杀菌、高温灭菌或保持灭菌方式等杀灭菌方式。
7 试验方法
7.1 脲酶试验按GB/T5009.183检验。
7.2 其他项目宜符合SZJG20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宜符合SZJG20的规定。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SZJG20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注产品类型及杀灭菌方式。
9.2 包装、运输和贮存
宜符合SZJG20的规定。
非发酵性豆制品 第3部分:豆腐干
前言
本部分5.1、5.4、5.5、7.1和表2中的淀粉定性、总砷、铅、食品添加剂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SZJG21《非发酵性豆制品》分成8个部分:
--第1部分:豆腐;
--第2部分:豆浆;
--第3部分:豆腐干;
--第4部分:油豆腐;
--第5部分:干豆腐;
--第6部分:腐竹;
--第7部分:豆腐脑;
--第8部分:油划方。
本部分为SZJG21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部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