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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纪委、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的全程监督,坚决预防、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确保今年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不准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必须调整;已被提拔的坚决撤下来,并由组织部门将其记入个人档案。不准向党委(党组)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送钱或其他贵重财物。违反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民主推荐和选举工作。违反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不准领导干部拿原则作交易,搞封官许愿,收受或索取贿赂。违反的,先免职并严肃查处。不准以领导推荐或组织提名代替民主推荐确定考察人选。违反的,所确定的考察人选一律无效。不准领导干部以口头推荐和私下打招呼等形式推荐干部,如个人推荐的,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推荐表并署名,否则,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不准党委(党组)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馈赠。违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不准对反映有问题的干部在未调查核实清楚前就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违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不准对未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廉政鉴定的干部进行提拔使用。违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不准在干部考察中搞卿卿我我、团团伙伙,以个人好恶影响考察结果。违反的,考察结果一律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举报工作作为换届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和《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对群众信访举报干部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反映选人用人和换届工作相关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深入核查,及时处理,充分发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确保换届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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