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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二)办理年度审核工作期间,市本级和六城区采取集中审核和分散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凡在市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所指定管辖的范围和方便,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集中年审,也可以到所管辖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三)用人单位办理年度审核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残疾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合同鉴证表(复印件);
  5.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等。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缴或减免。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提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1.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2.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关、停和因特别困难获政府批准减免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

  (二)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减免报告;
  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
  3.政府认定关、停和受救助的文件;
  4.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时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但缓缴不得超过本年度,分期缓缴不得超过三次。获得批准缓缴的单位,须做出缓缴计划,并按计划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有批准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情况,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时抄送地方税务机关。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联、地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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