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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二)各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各县、城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三)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地方税务机关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桂残联字[200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市和城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账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账号:0805012110000657,开户行:市商行长湖支行),各县和华侨投资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费和应上缴自治区的专项调剂金分别由县、市级财政部门结算拨付。市本级财政与各城区、开发区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征收时间和程序

  (一)每年1-6月为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年度审核时间,在此期间,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到管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填好后,持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到所管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工作,逾期和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7-9月为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下发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的,从10月1日起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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