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数,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计划外用工等人员。“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享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和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所安排的残疾人达不到上述要求和待遇的,不计入安排残疾职工数。
安排一名盲人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经费的单位,从单位经费中支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营收入中列支,计入经营成本。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范围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范围,都要按年度差额人数向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县区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规定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在我市(含县、区)范围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市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执行。
实行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属(含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管委会)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征收,各城区所属的由各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属的由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市和城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各县和华侨投资区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的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代收,“收支两条线”。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审核《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用人单位下达《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将《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送达的缴款通知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