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征缴标准是按用人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比例-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