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市信息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六条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信息资源为各成员网站共享共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应整合本系统的信息资源并深度开发利用,通过网站整合、共享本系统信息和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网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中心要根据应用需要,不断谋划政民互动交流方式,建设相应系统,组织推动实施。

  第三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都要开展“议政信箱”应用。公众提交市政府各部门“议政信箱”的意见、建议,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各部门负责处理和答复,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

  第三十一条 各网站都要开展“网上咨询”应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由市信息中心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各部门子网站接受的咨询问题,属本部门负责的由本部门答复;不属本部门负责的,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答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