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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
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通知
(沪医保(2003)42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医保年度

  2003年医保年度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关于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中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3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

  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预计入标准,以200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入。具体如下:

  2003年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预计入标准

┌───────────────────┬─────────┬───────────┐
│        参保对象        │ 计入比例(%)  │  预计入标准(元)  │
├───────┬───────────┼─────────┼───────────┤
│  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0.5    │     97.4     │
│       ├───────────┼─────────┼───────────┤
│       │    35-44岁    │    1     │    194.7     │
│       ├───────────┼─────────┼───────────┤
│       │   45岁至退休   │    1.5    │    292.1     │
├───────┼───────────┼─────────┼───────────┤
│  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4     │    778.9     │
│       ├───────────┼─────────┼───────────┤
│       │    75岁以上    │    4.5    │    87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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