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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2007年,竣工入住5所,完成主体工程5所,开工建设5所;扩建、改造旧敬老院20所。集中供养率由2006年的30%提高到40%。

  3.2008年,完成10所新建敬老院工程收尾和入住工作;扩建、改造旧敬老院20所,增加床位600个。集中供养率由2007年的40%提高到50%。

  三、具体措施

  (一)明确敬老院建设标准和要求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建设原则上以乡镇敬老院为主、村敬老院为补充。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新建敬老院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在环境较好、交通方便的地方。新建敬老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各县(市)、区要将敬老院建设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2.精心设计,完善功能。敬老院建设应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要求。乡镇敬老院床位应不少于60张,每间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等基本设施应配套齐全,有种植、养殖场地。村级敬老院床位应不少于10张,建有厨房、卫生间。

  3.组织招标,确保质量。敬老院建设要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组织招投标,严格招标程序,优选施工队伍,确保敬老院的建设质量。

  (二)多渠道筹集敬老院建设资金

  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以县、乡两级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敬老院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可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敬老院建设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应从募集的彩票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各级募集可用于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也可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

  县级财政社保部门要建立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杜绝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三)认真落实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科学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做到既要结合当地经济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做到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现行标准高于上述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同时,供养资金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由县级财政部门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落实到位。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可以优先照顾五保对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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