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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根据国务院新修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意见》(豫民文〔2006〕110号)精神,按照郑州市跨越式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结合全市敬老院建设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的,按照我市跨越式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工作,基本实现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各类敬老院集中供养,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通过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大力压缩敬老院办公和管理用房,整合现有乡镇闲置资产,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坚持新建、改建、扩建相结合,到2008年集中供养率达到50%,基本实现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能够在敬老院集中供养。

  1.2006年,通过压缩敬老院办公和管理用房,整合现有乡镇闲置资产,增加床位1500个;新开工建设敬老院15所,其中,竣工入住5所,完成主体工程5所,开工建设5所;扩建、改造旧敬老院21所。集中供养率由2005年的14.6%提高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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