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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⒊ 急性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中毒;
  ⒋ 急性神经损伤;
  ⒌ 厌氧菌感染;
  ⒍ 急性减压病。

  ㈡ 诊疗设备类项目中需要使用造影剂、核素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㈢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㈣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属于本市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加强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医保管理

  ㈠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收费规定,按照市卫生、药监管理部门核准应用诊疗设备或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的有关规定,加强医保分类支付项目服务的规范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应用未经装备许可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质量管理规定的诊疗设备、医疗器械进行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市医保局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政策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做好医保计算机结算系统应用软件的调整工作。

  ㈢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本通知有关精神及操作办法及时布置到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并耐心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政策的平稳实施。

  五、本通知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计算机操作说明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计算机操作说明

  为了配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下简称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政策实施,现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计算机收费软件和操作的调整说明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政策,对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做好计算机的收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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