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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
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3)108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逐步形成医疗供需双方的费用分担机制,保证基本医疗,减少浪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下简称: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

  ㈠ 诊疗设备类

  ⒈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
  ⒉ 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
  ⒊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
  ⒋ 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
  ⒌ 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

  ㈡ 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

  ⒈ 人工晶体材料费;
  ⒉ 心脏瓣膜材料费;
  ⒊ 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二、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办法

  ㈠ 对应用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㈡ 应用国产或合资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应用进口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有关事项

  ㈠ 高压氧抢救治疗的以下指征之一者,不纳入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⒈ 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跳、呼吸骤停;
  ⒉ 急性中枢及末梢循环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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