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预算基数
2004年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基数,以考虑2003年参保人数增加因素统一调增3%后的2003年指标为依据,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后确定:
1、次均费用
⑴ 以2003年同级同类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指标数的平均水平为参数,进行调整核算。
⑵ 以2003年市区、郊区同类别医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指标的平均水平为参数,适度缩小差距。如市区二甲综合医院高于郊区同类医院的,市区医院下降差额部分的5%,郊区医院上升差额部分的10%;如市区其他类别医院高于郊区同类医院的,市区医院下降差额部分的5%,郊区医院上升差额部分的5%;如市区医院低于郊区同类医院的,市区、郊区同类别医院的门诊次均费用按市区医院的水平确定。
⑶ 各医院门诊次均费用上下调整幅度超过2%的,以2%为限。各医院住院次均费用上调幅度超过2%的,以2%为限;核算后各医院住院次均费用参数低于2003年次均费用指标的,仍按2003年原住院次均费用指标确定,不下调。
⑷ 三级专科医院、二级其他医院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参数仍以其2003年的指标为参数,不进行调整。
2、服务量
⑴ 各医院2003年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其他医疗项目医保支付费用指标全部计入2004年预算基数,2003年结余指标部分不扣减。
⑵ 2003年实际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和其他医疗项目医保支付费用超预算指标的比例高于同级别医院平均超标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高于部分按65%的比例计入2004年预算基数。根据三医联动规划住院服务向医疗中心转移的总体要求,一级医院住院总床日超预算指标计入2004年预算基数部分,以该医院2003年住院总床日指标的20%为限。
㈡ 预算增量
2004年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增量平均为预算基数的6%,不同医疗机构的预算增量在全市平均增量水平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进行上下调整:
1、根据三医联动规划,逐步推进门诊服务重心向社区转移、住院服务向医疗中心转移的总体要求,①一级医院门诊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7%,二级医院为5%,三级综合性医院为3%,三级专科医院为5%。②一级医院住院增量指标为基数指标的1%,二级医院为5%,三级医院为7%。
2、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促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不同区域的预算增量在上述增量比例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调整。医疗资源相对平衡的A1类地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和B1类地区(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不再调整;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B2类地区(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上浮1个百分点;医疗资源相对过剩的A2类地区(黄浦、静安、卢湾)和C类地区(崇明)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下降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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