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4〕14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医保费用管理,减少浪费,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探索建立医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我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2004年度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了《2004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04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本市2004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㈠ 对象: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㈡ 时间: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
㈢ 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小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费用。
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总额
㈠ 为了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实现本市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2004年全市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总额以2003年医保正常缴费收入为基数,加上2004年预期7.5%的增长率后确定。2004年医保基金收入高于或低于预期收入部分在下一年度医保支付预算经费中适度调整。
㈡ 2004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预算总额由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经费及风险准备金两部分构成。风险准备金用于超预算经费后医保分担支付。
㈢ 2004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经费由基数和增量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数为调整后的上年预算指标数,增量为2004年基数的6%。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经费的核算办法
2004年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经费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人次、门诊复诊率、住院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一级医院为住院平均床日费和住院总床日,下同)和其他项目(包括门诊大病、计划生育手术、个体工商户和实行减负等医疗费,下同)医保支付费用为核算参数进行核算,并以单一的医疗机构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并执行,其他次均费用等具体指标作为核算过程参数和考评参考参数。各定点医疗机构预算经费核算的具体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