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原则和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每个考核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州各考核一次。考核标准是:
(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