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4)2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现就《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沪人计生委〔2003〕21号)施行后;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下列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或门诊急诊医疗时;
2.参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保)的在职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医疗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或门诊急诊医疗时。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范围参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医保管理
(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范围和节育手术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保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收费,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加强医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应核验参保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记录册》。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报销时,应同时出示证明婚约状况的证件。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