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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按照医疗互助帮困对象每人420元进行筹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对象本人缴纳50元,余额部分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别组织筹集70%和30%。

  (二) 资金管理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以区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区县政府指定本区县医保部门开设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主管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医疗互助帮困水平

  根据资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医保部门商民政部门每年确定市民社区帮困补助范围与帮困补助水平。

  2004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水平为:

  (一) 门诊医疗互助帮困金额

  门诊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金额为每人每年150元,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

  (二) 高额自负医疗费帮困补助水平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水平为:年累计自负门急诊医疗费,扣除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金额后,实际自负医疗费超出一定数额以上的部分,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水平为:年累计自负住院医疗费,超出医疗互助帮困对象所在外地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以上部分,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六、申请医疗互助帮困程序

  参加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申请医疗互助帮困,填写统一印发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申请表》,并附医药费收据,经街道(镇)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予以医药费补助。

  七、医疗互助帮困对象信息管理

  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建立本市支内(支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医疗互助帮困信息管理系统,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提供便利。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另行制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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