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市民中支内(支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善本市市民医疗保障体系,现就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管理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市医保局、市民政局负责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并通过区县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具体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具体实施,并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直接经办具体事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
二、对象范围
现阶段,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对象为有医疗费负担困难的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随着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逐步完善,其对象范围将根据社会需求及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扩大。
三、参加办法
凡有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本人家庭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可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市民 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并缴付规定的费用后,即可成为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对象。
四、互助帮困资金组成与管理
(一) 资金组成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筹集、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具体根据实际需要及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