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总工会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于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年行动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划”为依据,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