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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4年医保年度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4年医保年度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的通知
(沪医保〔2004〕34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2004医保年度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与“三项标准”调整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精神,考虑到小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尚处在推进过程之中,经研究,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仍按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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