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政办发[2006]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省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各级政府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客观分析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抽取样本量约8万人。2006年调查两次,5月已经调查一次,下一次于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工作分别于2月、5月、8月、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地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市州人民政府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要不断总结调查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