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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4年医保年度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及不调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4年医保年度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及不调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沪医保〔2004〕31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计入标准进行调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4年医保年度

  2004年医保年度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二、关于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4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计入。
  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计入标准,以200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2160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入。具体如下:

              2004年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按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
│       参保对象       │  计入比例(%)  │  计入标准(元)  │
├────────┬─────────┼──────────┼──────────┤
│   在职   │   34岁以下   │    0.5     │    110.80    │
│        ├─────────┼──────────┼──────────┤
│        │   35-44岁   │     1     │    221.60    │
│        ├─────────┼──────────┼──────────┤
│        │  45岁至退休  │    1.5     │    332.40    │
├────────┼─────────┼──────────┼──────────┤
│   退休   │   74岁以下   │     4     │    886.40    │
│        ├─────────┼──────────┼──────────┤
│        │   75岁以上   │    4.5     │    99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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