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事件等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Ⅳ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30人(含30人)以下或30辆(含30辆)出租汽车以下群体性上访、罢驶,在较小范围内对行业的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较大(Ⅲ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或30辆以上、100辆(含1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Ⅱ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或100辆以上、300辆(含3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行业稳定以及一定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Ⅰ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30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政治、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省上成立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市州、县区市成立相应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作为应急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机构。
(一)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为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成员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市州、县区市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