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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不力,各行其是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从业人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加强全省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提高应急反应的速度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基础工作,加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所在市州、县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多部门协作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信息畅通、综合协调。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行业和企业相结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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