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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运营。制定《全省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档案,加强驾驶员信用管理,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九)强化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加大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每年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评估,通过对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运营到退出的一系列动态考核,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要在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树立模范车、文明服务标兵、星级驾驶员、文明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经理等先进个人和群体,营造全行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品牌服务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全省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知名品牌,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成立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纠风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各市州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名单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599114;传真:8599087)。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州要强化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宣传意识,把握宣传导向,选准宣传角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手段,引导媒体对燃油价格上涨进行正面报道,做好舆论引导,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一是要做好政策方面的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二是要做好形势方面的宣传,使全社会消费层认清成品油调价是大势所趋。三是要做好市场风险意识方面的宣传,使出租汽车业主明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防止依赖补贴消极等待。
  (三)落实工作责任。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市)长负责制。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各市州要尽快制定确保行业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稳定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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