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和处理力度,对侵犯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要依法处理。
(六)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出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交通部门作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及退出的监管,重点做好对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宏观调控及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
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等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根据燃油价格变动情况,适时做好运价调整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鉴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基准价调整配套服务,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对使用洁净燃料的出租汽车燃料罐进行检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其用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监察部门负责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查处。
(七)建立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协调机制。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预防、协调和联动机制,使突发事件发生时,各部门能够按各自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行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对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知法违法、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