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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出租汽车总量宏观调控力度,解决供求矛盾,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适度投放运力。按照省会城市20-25辆/万人,市州城市15-20辆/万人,县级城市以发展城市公交为主、适量发展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原则,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出租汽车总量。已超出控制总量指标和现有出租汽车载客上座率达不到70%的城市,一律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新增运力的投放要由当地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编制新增计划并组织听证会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逐步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为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今后不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汽车收取有偿使用费。已经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现有基础上再延长一定的经营期,使新旧出租汽车经营者费负相对平衡。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示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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