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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闽价服[2006]312号 2006年7月27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局)、纠风办,省医药行业协会、省药品联合招标办、省级医疗机构、省级医药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我省现行的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500元以下按15%以内加价率顺加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药品实际采购(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试点目录,确定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和干预。逐步建立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在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基础上,定期公布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水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标示建议零售价格制度,并实行报告和公示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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