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165号)
厅机关各处室:
《河北省建设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4日第二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对厅外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发来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的文件草案(以下简称“厅外来文”)的会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厅外来文送我厅后,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厅外来文的内容涉及单个处室职责的,交该处室主办;内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交法制机构主办。
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方面的文件草案,交有关业务处室主办。
第四条 办公室或者主办处室接到来文时已到反馈时间或者发现来文规定的反馈时间不合理时,可分别在收到文件1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交涉,并做好相应记录。
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批办文件时向主办处室说明交涉结果;主办处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提交办理结果时予以说明。
第五条 主办处室对厅外来文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会签意见,会签意见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并陈述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按照厅发文程序印发后在来文要求的时间反馈来文单位。
需要有关处室协办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协办处室,签发《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连同草案文本、《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一并分送协办处室;协办处室人员收文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上签字。
第六条 对反馈时间较急或者问题比较重大、情况复杂的厅外来文,主办处室可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等会议进行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