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16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3月24日第二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包括:
(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二)责令停产停业(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
(三)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的义务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关,是指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
第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做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应当提交《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全部复印件以及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目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