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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5)6号)


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精神,为鼓励发展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现就确定2005年度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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