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自治区将在现有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经委和统计局安排部署。
3.由自治区经委和统计局每季度向全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耗状况,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耗状况。
(三)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加强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增加一、三产业等能耗低而经济附加值高的产业比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石、铁合金、焦化、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凡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责令停产。在今后产业发展过程中,要使引进项目和新建项目的能源效率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引进技术的门槛,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水平,降低能源消耗。
(四)支持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提前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自治区将从每年的工业扶持资金中专项支持节能工作。建立稳定的支持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建立多渠道融资方式,协调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推广和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管理设备技术完善等方面。
(五)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新机制。加速淘汰落后高耗能生产设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建立专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向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六)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对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完成节能降耗目标,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奖励,并将节能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选自治区年度工业企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条件之一。在表彰和奖励的同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节能降耗经验。
(七)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或达不到节能目标的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宣传报道节能先进典型的同时,深入实际,曝光和揭露浪费能源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