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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统计局《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定期开展企业能量平衡测试。原则上重点用能单位每5年应开展一次企业能量平衡测试。通过测试,确定能源损失浪费环节、用能设备效率和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用能状况,提供节能技改方案,为企业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六)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各用能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下决心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引入国际通行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节能改造,开展与国内外EMC公司的实质性合作。
  (七)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用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要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八)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工作。各用能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形成企业自觉节能的机制。要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自治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为单位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要设立节能执法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二)建立节能考核体系。“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将进一步推进节能管理、节能服务、节能监测和节能监督能力建设,加强企业用能管理和企业节能基础工作,把节约能源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1.由自治区经委、统计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实施重点跟踪、指导和监督。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和能源审计。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负责本地区内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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