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统计局《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03号 2006年6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委、统计局《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工作,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现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 20%左右,这是针对我国能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的问题提出的,是“十一五”规划目标中最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节能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每万元GDP能源消费量总体呈下降态势,但从经济结构上来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GDP能耗高、能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目前,工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87%左右,而重点耗能行业中的高能耗企业又是工业能源消费的大户。据统计,2005年全区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所消费的能源量为1827万吨标准煤,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74%,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85%以上。因此,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强化政府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