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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2004年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申报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2004年度工资性收入手续的前提下,于2005年3月底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1、2005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4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三、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业主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2005年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缴费年度内按本市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上年的增长幅度相应增长。

  四、稽核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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