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试点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落实。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市经委、环保等部门要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经委和环保局审查备案。各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2.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
3.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4.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和投资;
5.保障措施(主要是成立循环经济机构,确定试点负责人,项目技术支持单位等)。
(三)组织方案实施。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要加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重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申报重点项目。各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项目要抓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
(五)加强基础管理。各试点单位要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试点的基础工作。
(六)监督检查验收。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验收,采取多种形式对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四、政策激励
(一)各市和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对试点单位的重大循环经济项目要优先核准或备案,优先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能源、水、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供应。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试点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对重大循环经济项目要优先支持。
(三)自治区将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试点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工作。重点支持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推广的循环经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项目。
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