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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70号 2006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公室制定的《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工作安排,现就我区2006年纠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纠建并举,注重预防,务求在重点工作上有新成效、在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一)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药品目录管理和药品“零利润”销售。继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案件。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推进院务公开,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直接挂钩的做法,规范医院和医生的用药和诊疗行为,坚决纠正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问题。强化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定,全面规范医院药品加价行为,降低医院药品实际加价率。继续坚持收费公开制度,认真清理整顿乱检查、乱开药、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定价办法,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分期分批降低价格,对市场调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进行必要干预。简化药品批发环节,加速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抓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保定点机构管理。
  (二)积极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落实全区对公办中小学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继续做好对山区农村及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其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从 2006年新学年入学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的各种“实验班”、“特色班”等,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查处并杜绝学校乱收费行为,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要继续执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和标准,对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要严格规范和加大监管力度。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要求的要加强收费监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坚决禁止公办高中以下学校开办“校中校”、“校中班”,切实加强对“示范”、“星级”等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严禁以还贷等名义向学生高额收费。进一步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全面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对中小学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 (市、区)活动,总结和推广一批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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