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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68号 2006年4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

  为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规范政府偿贷基金的运行,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现就我区地级市建立政府偿贷基金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为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信用合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增强政府债务承受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建立借、用、还款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2006年底前,5个地级市均应建立政府偿贷基金。
  二、为加强对政府偿贷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各地级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办法》。
  三、各地级市应当成立“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偿贷基金的组织、管理和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各市财政局。
  四、建立严格的政府偿贷基金审批使用程序。政府偿贷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批复。
  五、参照国债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等管理模式,对政府偿贷基金进行全程管理。按照“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政府偿贷基金安全、及时、有效运行。
  六、各地级市财政局开设政府偿贷基金专户,由各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实现预算统筹,专款专用,并对政府偿贷基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
  七、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体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贷款主体单位。
  八、政府偿贷基金使用范围只限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储备项目贷款的本息偿还,不得擅自改变政府偿贷基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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