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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宁夏电力投资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政府信用贷款借款主体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宁夏电力投资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政府信用贷款借款主体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65号 2006年4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十一五”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就加快西部大开发、促进宁夏经济快速发展开展新一轮开发性金融合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宁夏电力投资公司继续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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