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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二十八)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捐助、兴办产业等各种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继续实行已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发展公益性体育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健身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社会力量对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和优秀运动队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捐赠者,所在地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兴办运动队、开展业余训练,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参加区内各项比赛资质等方面与国办体育单位一视同仁。对社会力量加入和参与许可的体育产业经营,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准入门槛。
  (二十九)加强公务员和体育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营造有利于优秀体育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积极引进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科技、经营管理等人才,在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福利等方面优先照顾。建立和健全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人员的表彰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度,进一步完善体育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在就业、升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九、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体育管理部门和体育社团的作用
  (三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把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科学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确保体育事业经费的划拨;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调整和充实,保证体育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职责不被弱化。进一步强化体育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协调好涉及各个方面的体育工作和各项大型体育活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镇乡的考核内容,努力推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三十一)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调意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开辟和使用好当地的各种体育资源,把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内外环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学校经常性体育活动的同时,要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教体结合,办好各级青少年体育学校,共同培养更多体育人才。乡镇宣传文化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管理体育活动的职能。各级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加强体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体育意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要尽可能向群众开放,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需求。
  (三十二)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和行业体协建设,充实力量,落实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理顺各级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分工合作,形成有利于体育事业的运作方式。各级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体育总会、行业体协、老年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要积极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年龄段群众的需求,组织开展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活跃群众体育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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