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见附件二)。
能够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可以为: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三)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四)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2003年年底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由区、县、局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老工伤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已经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继续有效;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或者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当按规定作劳动能力鉴定。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承担;
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外)按
《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老工伤人员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未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仍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支付。
四、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结算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不实行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