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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南银发[2006]45号 2006年3月28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江苏省邮政储汇局:
  现将《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推动建立反洗钱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苏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江苏省金融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江苏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审慎识别和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真实、全面、及时地分别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其上级单位报告本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并将各金融机构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监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金融机构应在每个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反洗钱工作报表,在年初的1个月内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年度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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