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革命老区和水库移民区经济社会建设。加大对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着力改善老区生产生活条件。认真实施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保证老区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切实解决好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水库移民村“一保五难”问题,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加强对水库移民的劳动技能和实用生产技术的培训,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六)认真做好省内外对口帮扶工作。要继续抓好对口帮扶广西和其他省(区)工作,切实落实好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我省山区、贫困地区的各项措施,提高帮扶水平。继续开展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互利互惠的经贸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五、主要措施
(一)加大扶贫投入。继续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和其6个配套文件以及《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要求,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已定标准和时限要求继续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把扶贫开发专项投入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省财政将加大投入力度,继续推进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安排好产业化扶贫、科技、培训、教育、农村安居工程等专项资金,推动各项扶贫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业的作用,积极开展农村扶贫信贷业务和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突出支农重点,优化信贷投向,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农户创业,脱贫奔康。
(二)进一步完善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工作。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挂钩扶贫工作。省直单位挂钩扶持16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工作要与省委组织的“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相结合,将重心下移到挂扶县的贫困村,做到逐村帮扶,完成一村,验收一村。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要继续加大支持山区、贫困地区的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基数和年递增比例,继续安排20个山区县的帮扶资金,对口帮扶的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贫困村。
(三)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让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项目,改善和提高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县的财政补贴及发放工资和奖金,不得用于乡镇以上的项目。对扶贫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的公告、公示制度,落实“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三公开两监督”要求。要把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