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对延寿县新城灌区进行农业水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延寿县物价局、水务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要求,以及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扩大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定农业供水基础设施较好的延寿县新城灌区为哈尔滨市试点灌区。在完成水价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水价改革恳谈会和农业水价改革听证会,充分听取用水户对水价改革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该灌区农业水价进行改革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计价方式由年亩收费改为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价。新城灌区向用水户供水的价格为4.9分/立方米。
二、未经过计量水点进行灌溉的,原则上参照邻近地块用水标准和水平计量收费。
三、为使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顺利稳妥出台,同时又不过多增加农民的农业用水负担,对农业用水实行最高限额,即每亩农田用水量最多计收标准暂定为700立方米,超过700立方米的按700立方米计收水价;不足700立方米的按实际水量收取。
四、鉴于新城灌区在支渠进水口建立了用水计量设施,因此,干渠至支渠进水口的输水损失及干渠、支渠的管理工作由灌区管理单位承担。
五、灌区内有需提水灌溉的,除支付水费外,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抽水动力费。
六、健全水费收取制度,采取“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七、要发挥用水协会组织作用,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实行民主管理。协会要配合灌区做好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节工作,以及承担对支渠以下的渠道维修养护任务。
八、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灌区管理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用水户应按着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灌区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中止供水。